申请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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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ABOUT US
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美容美发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美容美发产业协会是由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加强美容美发行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行业自律,开展理论研讨和交流培训,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

    (三)     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四)    举办技艺、技能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博览会、推广介绍会等;

    (五)    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收集整理省内外有关专业资料;

    (六)    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服。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会费标准

    一、交纳方式
    本会一届为五年,一次性缴一届(五年)会费。
    二、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250000元/5年
    (二)副会长单位:10000元/5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5年
    (四)会员单位:800元/5年
    三、交纳账户
    收款单位:四川省美容美发产业协会
    账    号:5116 2501 2018 8000 0123 5
    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
    四、票据开具
    会费由协会财务部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开具由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电子)票据”。

  •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四川省川联美容美发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从事美容美发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美容美发行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行业自律,开展理论研讨和交流培训,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2日第1届第6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